因将LV包作为楼盘广告模特手中道具,上海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被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二中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在楼盘广告中使用LV包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2004年7月至10月,鑫贵和丽都在延安中路陕西路路口处树起一块高300米、宽60米的户外广告牌,为其开发、经营的楼盘进行宣传,广告中有一半蹲模特图像,模特手中拎一只印有LV字母及花形状图案的提包。
LV商标注册人、著名奢侈品生产商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得知此广告后认为,两房产开发商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LV商标,利用LV商标及商品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注意力,借此提升其房地产项目知名度,侵犯了路易威登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被告认为,广告中使用的并非LV商标,而是LV品牌手提包,该手提包仅是模特手中的道具,对被告楼盘不具有任何标识作用。从整个广告版面看,手提包上的LV图案远远小于广告中开发商全称等字体,不会使消费者将路易威登误认为楼盘提供者。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两被告在明知LV手提包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巨幅广告中以近三分之一的比例和夺目橙色突出模特和模特手中的LV包,以此吸引受众视线,并进而通过LV手提包知名度提升其广告楼盘品味,意在宣传出入其楼盘的都是手拎LV包的时尚人士,该楼盘同样时尚、高档。其将宣传行为建立在原告商品之上,系故意利用原告资源、不正当地获取利益,损害了原告合法权利,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