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日前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272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被告: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三毛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本公司于2001年12月10日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合同号(2001)进出银(沪信合)字第017号】。合同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本公司提供人民币8000万元出口卖方信贷贷款,期限50个月,自首次提款日起至2006年1月31日止,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合同期已到,本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06年8月3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及相关利息,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案件进展情况
    本公司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已积极收集相关资料,并将于2006年9月22日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除上述诉讼事项及前期披露过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现公司正在采取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尽早履行完成此笔还款责任。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2723号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2723号限期举证通知书。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