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开始生产“UV赤”虫系列产品并出口日本。当时不论国内和国外都没有第二家使用该商标或类似商标来标示摇蚊的幼虫。俗称红虫(北方称血虫)。
2001年12月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进行市场调查,当时水族业并没有在产品包装上使用“UV赤”来标示红虫(血虫),于是2001年12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将注册“UV赤”注册在第31类商品(饲料等)上的申请。 并列明“UV”无任何意义。只作分辨产品使用。
2002年12月7号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注册的“UV赤”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商标的类别为31类,宠物食品,动物饲料等。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开始投放大量资源宣传“UV赤”虫,“UV赤”虾等。并在市场在取得了巨大成功。
2003年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发现出现了大量印有UV赤虫字样的产品,而且设计、颜色使用都非常近似。为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岗分局查封了明利红虫场等企业,责令明利红虫场等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的产品同时予以罚款。
之后就发生了“UV赤”商标公函事件。2003年6月15日(星期日)上午,广东省水族协会会长杨钦泉、许品章、肖渊禧在白天鹅茶宾馆喝早茶期间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请求重新审议“UV赤”商标注册的公函》以下简称公函。至此以后围绕着侵权、维权和各种舆论问题引发了一系列事件。
本报记者接到广东省水族行业企业电话,称广东省水族协会会长杨钦泉一手把持该协会,并误导舆论,致使某些媒体报道此事,而报道的内容与事情的真实情况不符,为此我们特赴广东进行各方面的采访:
采访广东省水族协会会长杨钦泉
记者问:“UV赤”商标是否属于行业通用标识?
杨钦泉会长说:不是行业通用标识、是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注册的产品标识。“UV赤”商标属于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记者问:向“商标局”发出“公函”是在什么情况发出的?
杨钦泉会长说:协会收到了十几家会员申述材料后才发出的
记者问:我们可以看一下这十几家会员的申述材料?
杨钦泉会长说:“这些材料都是协会保密文件,放在我家里不在协会,目的是为了防止协会内部人员窃取。所以现在看不了。”
记者问:向“商标局”发出的“公函”是否经过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
杨钦泉会长说:没有经过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我认为这是协会的一般日常事务,不需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我认为向“商标局”发出的“公函”在法律成面上是有权的,在协会内部也是有权的,有人说我连盖章的权利都没有你还干什么。
记者问:“公函”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决定?
杨钦泉会长说:是我在与许品章、肖渊禧、蔡世广等3人在白天鹅茶宾馆喝早茶期间做出的决定,同时以电话形式通知协会秘书长粱秘书长交换意见后决定向“商标局”发出的“公函”。
采访广东省水族协会秘书长梁炽
记者问:梁秘书长您认为向“商标局”发出“公函”。应该经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吗?
梁秘书长说:应该要召开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同时梁秘书长又说:此事我当时告诉杨会长要慎重,因为共鳞是我们的理事单位,其余则不是,我认为重新审议的公函不合适。
记者问:你看到过这十几家会员企业的申诉材料吗?
梁秘书长又说:没有,我到今天也没有看到此份申诉材料。
电话采访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监督张先生
记者问:协会向“商标局”发出“公函”是广东省水族协会杨钦泉会长在与两位常务理事及一位理事在白天鹅宾馆喝早茶通过的,这个形式是否正确。
张先生说:在那里开会不重要,主要是参加会议的人员按照要求要2/3人员才有效,并且决定一些事情要通过表决,而且要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
采访广东省水族协会常务理事
记者问:伟澳公司总经理林伟(广东省水族协会常务理事)“公函”是否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林伟总经理说:我认为应该经过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林伟总经理又说:关于公函问题我们当时不知道,后来闹的风风火火以后才知道,这么重要的问题应该让我们知道,商标既然已经审批了协会不应该再插手。
记者问:清晖水族用品公司经理李伟楷(广东省水族协会常务理事)关于“公函”。是否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李伟楷总经理说:协会应该公正公平公开,但协会不够公开,公函事情我们都不知道,好多事情都不知道,不够透明。李伟楷总经理又说:我完全同意林总的说法。
记者问:林总您作为常务理事单位是否看到过这十几家会员企业的申诉材料?
林总说:我没有看到。
记者问:李总您作为常务理事单位是否看到过这十几家会员企业的申诉材料?
李总说:没有
采访广东省水族协会理事香港七彩神仙鱼第3届会长、观赏鱼专业委员会委员、七彩神仙同业会主任
记者问:向“商标局”发出的“公函”是否经过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
伍时盛说:应该经过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时他又说在国内外水族行业中是共鳞实业最早使用“UV赤”虫来标示红虫产品的。而赤虫这个称谓是在日本语中才有的,在国内南方叫红虫,北方叫血虫。
记者问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志坚(广东省水族协会理事单位):您对协会杨会长向“商标局”发出“公函”怎样看?
共鳞公司黄志坚认为:我对广东省水族协会暗箱操作的一幕很失望。“杨会长有自由用个人名义去申诉,但是杨会长却利用会长的便利,没有经过会员大会、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同时也不理睬秘书长的劝阻,私自盖了协会的公章用了协会的名义去为那些不是会员的单位说话,这就属于他滥用职权,且事后2年以来都不愿召开理事会议交待事件,任由侵权者拿着《公函》到处使用。这就是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
记者问:共鳞公司黄志坚总经理您对某些媒体报道此事有何看法?
共鳞公司黄志坚总经理说:这件事本来只是广东省水族协会的内部纠纷,理应开理事会去讨论解决,但被某些人刻意利用媒体炒作才引起现在的轩然大波,甚至硬把振华集团,海利集团跟我们倡议的“中国水族协会”都大加抹黑,这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我希望大多数的媒体是向着正义一方的。
电话采访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管理处余永龙先生
记者问:协会向“商标局”发出“公函”是广东省水族协会杨钦泉会长在与两位常务理事及一位理事在白天鹅宾馆喝早茶通过的,并且水族协会杨会长认为这个事情是协会日常事务不是重大事宜,不需要理事会讨论,这个形式是否正确。
余先生说:这个行为是不符合协会章程的,他应该是没有按照协会章程做事,是不是重大事宜要理事会来认定,要召开理事会讨论,如果认定是重大事宜,要至少2/3以上理事到场举手表决,而且要半数以上通过,才能作出决定以协会的名义发出“公函”如果出现这样的事的话,应当由相关利益方(理事单位)向当地的组织管理机构反映,就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采访天津市水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七彩神仙繁殖委员会专家刘庆选
记者问:UV赤虫是不是行业通用名称?
刘副会长说:“不是,这种生物北方叫血虫,南方叫红虫,行业内没有赤虫这个说法。”
采访法律专家,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耕教授
记者问:关于“UV赤”商标之争广东省水族协会违反协会章程向国家商标局发函的材料想必您都已经看过了,现在围绕“UV赤”商标的注册,水族行业发生了不小的震荡,对有行业内部分企业说“UV赤”是行业内通用标识,不应该被个别企业注册使用,这样伤害了行业的共同利益,这样一个说法您作为商标法方面的专家,怎样看待这件事情?
张耕教授说:关于“UV赤”商标是不是行业的通用标识和“UV赤”商标注册从法律的角度我谈一下观点,“UV”解释是经过紫外线消毒的,那这个解释如果是带有叙述性、说明性的性质的话,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一款,那引发的争议就有正当之处了,因为这样是不允许被注册的,不过商标法第11条第2款也做了这样的补充,即使判定是行业通用标识也并不意味着这个商标不允许注册,如果这个商标是某个企业最先使用,并获得了显著特征,体现了识别作用,也是可以被注册的,还有就是注册商标的企业要给出证据这个商标在注册时的创意来源,在注册这个商标时联想到的是行业通用标识还是企业特定标识。
采访法律专家,国际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暨比较民商经济法专家、留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许浩明教授
记者问:“UV赤”商标是否是行业内通用标识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许浩明教授认为:“在我们讨论围绕‘UV赤’注册商标所发生的问题时,首先应当关注的,是该商标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商标法对于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公共利益)进行保障的规定、以及是否违反了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等对于最终判明争议商标的是非曲折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事实表明:尽管‘UV(Ultraviolet)’是有通用标识或通用方法之嫌,但在‘UV赤’这个商标中,‘UV’却被用一个‘赤’字作了特别的限定,便排除了原来的意义或歧义,从而符合中国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这里必须指出的是:1) 原先共鳞公司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拟申请的注册商标的确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UV赤虫’商标;在此商标中,尽管运用‘赤虫’二字对于‘UV’进行了限定,但由于‘赤虫’本身亦有通用标识或行业标识之嫌,故在商标管理部门的建议下,改用了‘赤’字作为‘UV’的特别限定,从而非常明智地解决了通用标识或行业标识的问题。一字之差,匠心独具。它不仅避免了通用标识或行业标识之嫌,而且凸显了‘赤(虫)’字这个外来词以及生产厂家的中外(日)合资的特点。本来嘛,即使在该‘UV赤’商标申请注册前特别是批准注册后,中国亦有少数几家企业生产类似鱼虫,但按照中国叫法的习惯,在南方称之为‘红虫’、在北方称之为‘血虫’,只有共鳞公司作为中日合资并且由于产品几乎百分之百地外销日本,故按日本的习惯称之为‘赤虫’,这就表明作为外来语的‘赤虫’在事实上还是能够与中国所称谓的‘红虫’或‘血虫’相互区分的。尽管如此,国家商标管理机构严格把关并在审批时去掉了‘虫’字而保留了对于‘UV’进行限定的‘赤’,实在是忠于职守及防患于未然的高明之举。试问:在共鳞公司申请注册‘UV赤’或‘UV赤虫’之时,到底有几家同类鱼虫的生产者?在寥寥可数的几家生产厂家中,又有几个把其产品称之为‘UV赤’或‘UV赤虫’的?能够举证证明吗?还有,‘UV’与‘赤虫’同有通识之嫌,但‘UV赤’加在一起又属何类通识?仅仅因为‘UV赤’占了‘UV赤虫’的四分之三,便可认定为通识?为什么国家商标管理部门这一专事商标认定、审批的专业部门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并允许注册呢?2)既然不是通用标识、既然在共鳞公司申请注册‘UV赤’或‘UV赤虫’之时,并无几家同类鱼虫的生产者特别是并无几家按照日本语习惯称‘红虫’或‘血虫’为‘赤虫’者,则共鳞公司在长期生产赤虫后申请注册‘UV赤’商标,既无恶意,又不侵犯行业的公共利益,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与规范经济活动的表现。现在,有的企业非要把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借用日本外来词作商标的特例普遍化、广泛化,并要人为造势,将其转意为中国的通用商标,并同时放弃中国自己对此类鱼虫的‘红虫’与‘血虫’的汉语称谓,而要坚持‘赤(虫)通识化’,这种价值取向实在是不可取的。3)‘UV赤’注册商标不是‘三光’注册商标。有人说:‘职能部门(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是不是该检讨自己了呢?不做调查就将一个公用的通用标志给注册给这种败类了,难道这不是官僚的表现吗?’,有人甚至于还想以共鳞公司为一与日本合营的外企为由,要为其在中国的生存制造障碍,这是十分错误的。最近,中共中央高层领导针对要将改革开放停下来的论调数次强调:改革开放不能停止,路决不能走回去。作为改革开放基本内容之一的引进外资及合资政策,亦是不能改变与动摇的。对于这一点,我们各方面的人士都必须始终具有清醒的头脑与认识。(作者: 中国乡镇企业杂志社曹中平、中国现代企业报段绣香;整理:人民日报 马海涛)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