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民航总局及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称,由于航油价格持续上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9月1日起提高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30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6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提高到100元。 这是2005年8月民航国内航线恢复征收燃油附加以来,第二次提高征收标准。公告称,上述调整以航班时刻批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另外,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50元。(fa)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