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徐涛
受老百姓广为关注的车库、车位所有权问题、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资格问题、居住权问题,应收账款是否可以作担保等问题,在《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中都有涉及。专家认为,《物权法》离成熟尚有不小差距
五审之后的《物权法》草案,比以往更带有“中国味”。
此前受老百姓广为关注的车库、车位所有权问题、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资格问题、居住权问题,应收账款是否可以作担保等问题,在《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中都有涉及。
此次草案还特别强调《物权法》的制定要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人们所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和土地问题,在草案中也有了明确说法。
这意味着,《物权法》正在力求解决中国特有的物权问题。
从“学院派”到“百姓派”
在《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之前,《物权法》已经过三度审议,只不过,参加立法和审议的都是专家和官员,征求意见范围仅扩大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鉴于此,“学院派”的《物权法》草案更多地借鉴了国外的《物权法》及其理论。
草案真正开始面对更多的现实问题是在2005年7月10日。这一天,《物权法》草案开始向老百姓公开征求意见。从学者到普通百姓显示出了很大的参与热情。短短一个月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收到意见1万多条,包括土地征收问题、房屋产权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等,种种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物权规则的生命力绝对不在书本上,而是在生活中。因为所有权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常识,已经成为共同的认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解释了《物权法》公开征求百姓意见的重要性。
此后,如何应对只有在中国才出现的问题,成为《物权法》立法的一大挑战。
为了回应这些中国特有的物权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调研。2006年4月,他们组织调研组赴上海、江苏、河南、湖南等地对国有企业财产权、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问题进行调研;6月,召开了论证会,以讨论草案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最受关注的问题
“这次特别强调《物权法》的制定要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北京市法学会房地产分会专家河山说。
这是对之前一些法学专家所提出的“《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需要决策层来确定”的回应。在这次审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格外重视《物权法》在中国现有基本经济制度下所能发挥的作用。
因此,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中强调“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并“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草案还明确了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关注基本经济制度之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最受关注。
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实际情况出发。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因而草案中明确规定,以违法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草案还格外强调了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者的责任,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中国特有的国情使得土地问题也格外需要立法者的智慧。
为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视为农民生产、生活的保障,并在草案中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至于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不经过征用就“入市”,法律委员会建议原则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这也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直接“入市”,要看各个地方的实践成果。
尚未成熟
一些专家认为虽然《物权法》草案已经审议到了第五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即使此前在媒体上公开说《物权法》已经成熟的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教授,在接受《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时报》采访时也认为,《物权法》还有很多问题要继续探讨,例如物权法定原则如何表述、公共利益要不要作出详细的规定、物权是否有限于债权、应收账款是否可以作为担保等等。
而北京市法学会房地产分会专家河山则认为,“成熟的《物权法》,一要讲政治,二要讲逻辑。政治和逻辑问题解决了,它就成熟了。”
河山所说的“讲政治”,其中一点就是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更好地解决中国特有的物权问题。
此外,《物权法》草案中关于文字的表述也成为争议点。
河山举了一个例子,《物权法》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说,但是,一个经济组织怎么“实行”一种“体制”呢?这句话在文字上应进一步斟酌。这些表述的严谨和规范能使《物权法》更好地应对现实中的物权问题,而不至于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王利明教授认为,从现在起到明年3月的这段时间里,这些争议都会慢慢清晰化。他对《物权法》于2007年出台十分乐观。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