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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外资投资证券门槛大幅降低
深圳商报记者钟国斌
【本报讯】修订后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昨天由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公布,这部新的法规在吸引长期资金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和完善投资监管方面有了突破。 业内人士预计,QFII历经近4年的辛勤耕耘之后,随着门槛的降低和介入机构的增加,即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
《办法》明确了申请QFII资格的条件、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资金的汇入和汇出限制等事项。与此前试行的《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一些新条款,某些硬性条件和指标也适度放宽了,相应地一些过时的内容也进行了删改。
《办法》强调,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QFII资格门槛降低
《办法》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确规定养老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资格标准维持不变。
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
现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QFII资金有一年以上的锁定期限制,对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也有严格的限制,难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对于流动性的要求,因此这类机构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的很少。
为鼓励长期投资者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办法》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同时,对其余资金1年的锁定期要求维持不变。
允许QFII直开证券账户
《证券法》修改之前,QFII不能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只能以“证券公司-托管银行-QFII”三方联名形式开户。《暂行办法》要求,一个QFII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对应沪、深市场各一个证券账户,这使QFII在额度管理、资金汇出入、投资管理、收益核算、资金清算上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变动会极大地影响到QFII的操作;其次,QFII的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没有分账管理,不符合境内外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第三,不能满足养老、保险类大机构分账管理资产的要求;第四,实际投资者隐藏在QFII总账户背后,不利于有效监管。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QFII投资品种进一步拓宽
值得一提的是,QFII的投资品种也有所拓宽。QFII可投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这意味着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也在可投资之列;同时QFII还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等。
此前《暂行办法》规定,每个QFII可以分别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委托一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使QFII投资运作风险过于集中。为方便QFII投资,《办法》规定每个QFII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新规加大监管力度
《办法》要求,QFII在开立实名账户的同时,应当为背后投资者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应按要求将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报告给监管层。
在QFII持股比例方面,此前规定了单一QFII有10%、所有QFII有20%的持股上限,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实际投资者通过多个QFII渠道进行投资的情况,因此针对QFII而不是实际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此次新办法的表述将“单一(所有)QFII”改为“单一(所有)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