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和被告均未出庭,庭审5小时后判决结果将择日宣判
昨日,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对佛山市三水区工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在三水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张海、三水区工商局和三个“第三人”公司的人士同上次一样仍未到场,各方只派出了律师参加。 在经过三方近5个小时的质证和辩论后,审判长宣布将休庭合议,判决结果将择日宣布。
原告称被告证据造假
此次庭审,张海方面由两个律师代理,被告方面也派出了两名律师,加上第三方的三名律师,原告和被告及第三方形成了2:5的局面。
在原、被告和第三人对相互证据的质证阶段,张海代理律师对被告三水区工商局和三个“第三人”公司汇中天恒、正天科技、健力宝健康产业公司向法庭所出示的证据提出了“造假”的质疑。
他表示,被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同原件相比至少有6处不同之处,存在着明显的造假,因此请求法官对于被告出示假证据给予惩罚。
对此,被告代理和第三人的代理律师称,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同原件不同之处应是工商局在档案管理中对资料整理变更的原因,不存在造假或改动。
在随后的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和被告及第三人三方分别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陈述。
原告张海的代理律师张民认为三水区工商局不具备公司登记资格,在此案中变更健力宝股东登记属于越权行政;而在没有收到全部必须相关的申请材料情况下更改公司股权转让登记更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的实体内容违法。
对此,三水区工商局具有公司登记权,在变更股权登记中,工商局也收到了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并非只是基于三水公投所出具的函件。
原告律师披露转让协议细节
同上次庭审时,张海的代理律师张民对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三缄其口不同,此次庭审中他公布了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
张民称,2004年11月16日,张海与叶红汉、祝维沙分别同汇中天恒签订的以1元钱转让所持健力宝股权协议中1元钱只是个象征,协议实际内容并非转让的全部意义,附加条件才是协议转让的真正内容。张民透露,转让协议中叶红汉所持股权真正的价格是汇中天恒需支付的5000万元人民币、一处地产和代其偿还的2500万元债务;祝维沙股权转让的真正价格是5000万元人民币和汇中天恒代其偿还的1亿元债务;而张海所持与汇中天恒约定,收购完成并清产核资后,将由张海出面代健力宝出面产生的债务全部偿还。
庭审结束后,张民还表示他对此案的胜诉很有信心。他表示,如果张海胜诉,他们将会申请强制执行,将把健力宝目前的股权状况恢复到此前张海持股时的状况,挽回张海的损失。
目前张海已被羁押近一年半时间,关于他刑事案件的开庭日期,张民表示他也不清楚,但是他7月18日在看守所看到张海时他的精神状态还不错。关于此次行政诉讼案,张民认为与张海的刑事诉讼有密切的关系,“两个案件都是围绕着健力宝展开的”。他还表示,在行政诉讼结束后,随后也有可能会展开民事诉讼,但“一切都还要等到诉讼结果出来才能确定”。
统一租赁经营健力宝
在张海退出健力宝后,健力宝又经历了诸多波折,而目前则被统一集团所掌握。
据健力宝集团某高层透露,去年10月底,统一集团接手复产领导小组以租赁的形式介入健力宝,目前统一集团以组建的健力宝贸易公司向健力宝集团租赁健力宝的生产线的使用权、销售权和品牌使用权。
关于统一集团付给健力宝的租赁费用,该人士表示没有具体的数字,一切视生产和销售的数量为准,而具体每生产一箱统一会付给健力宝多少租赁费,他也不清楚。该人士表示,统一目前是租赁经营,因此原来健力宝的一切债务统一都不会承担。对于以后统一是否会收购健力宝股权完全入主健力宝的问题,该人士以不清楚具体情况为由没有回答。
健力宝集团该高层表示,统一进入后,除了部分岗位的调整和少量人员的变动,并没有有计划的裁员。统一集团在进入后,投入了资金进行了生产和销售的恢复工作,目前健力宝的生产和销售状况一直比较稳定,最早时候一个月的销售量达到了300万箱。在销售渠道上,以统一的经销商和原健力宝经销商交叉为主。
本报记者 瞿文超 三水 报道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