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董佳 邵燕辉)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有关人士认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标志着政策性破产已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
全国政协委员、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当选主席高宗泽说:“政策性破产是政府指令这个企业进行破产,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企业破产法是一种法理行为,是经过司法审判机构,法院来完成这个破产程序。”
政策性破产是中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一种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促进了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扭亏脱困,也取得了好的效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政策性破产逐渐显露其不足之处。
高宗泽说,有的地方政府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出路,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忽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导致银行债权得不到保障,这是与担保法相违背的。企业破产法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高宗泽认为,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破产条件都作了要求。企业在破产前、破产中对财产处理权有更严格的限制,对债权人、职工、国家税收都有严格的保护,为市场交易与竞争创造了公平机制。对企业的经营者而言,也可以对企业经营风险有更谨慎的预测。(完)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