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刘铮 张晓松)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法律明确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原先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这一条,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后再作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则提出,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已经承诺对外国专业服务机构开放,而这些机构中很多是采取合伙企业形式的,国务院对此已经作了一些专项规定,这一条还是保留为好。同时,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又要加以规范,宜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完)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