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张晓松 刘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从起草到出台,历经十余年,期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由于现在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缺陷日渐显现,1994年,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一部新的企业破产法。 但是,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因对这部法律出台时机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配套等原因,当时并未安排审议。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继续进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这部法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3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委员会组成新的起草班子,再次启动了起草工作。
2004年6月21日,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企业组织破产的实际情况,客观情况要求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 同年10月22日,企业破产法草案再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与原草案相比,新的草案缩减了适用范围,更加突出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常委会委员们的肯定。
今年8月22日,企业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新的草案解决了被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从而扫除了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最大障碍,为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付诸表决铺平了道路。(完)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