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对于“三农”问题、医疗卫生、拆迁补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司法不公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一旦启动了人大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
本报记者赵杰发自北京
“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 ”投票结果将时间定格在2006年8月27日。
这一天,民望殷殷20年的《监督法》,终于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常委会161位到会委员投票,正式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正式通过的《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在昨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特意解释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包括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
“比如对政府工作中,像‘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拆迁补偿等;‘两院’工作当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这样一些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旦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乔晓阳说。为何酝酿20年
《监督法》(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宣告通过后,55岁的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颇为高兴。
他告诉《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自己最早接触《监督法》大概是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自己是研究行政法的,并没有直接参与该法的起草,“只是肖老师去世后,我接手了他的部分研究工作,也和王老师他们经常会就这个话题进行交流。”
姜明安说到的肖老师,是北京大学著名宪法学教授肖蔚云,王老师则是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总干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叔文。
“肖老师和王老师,还有另外一位中国人民大学的许尊德老师,都是最早参与了《监督法》起草的一代人。”姜明安告诉记者,从时代划分上,这些人都可以说是第一代起草专家。
出生于1924年的肖蔚云却没有等到该法被通过的这一天。去年,他因心肌梗塞病逝在澳门,享年81岁。而王叔文和许尊德如今也都已逾70岁高龄。
除了姜明安接手肖蔚云的部分研究工作,现年46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大元教授,重点参与了《监督法》第二阶段之后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一部法律何以需要长达20年的酝酿?“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乔晓阳向媒体解释。
乔晓阳说,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或者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的划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乔晓阳进一步介绍,从国家体制来讲,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所以,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准确地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所以需要时间,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从1986年开始该法起草之后,先是时代原因,于上世纪90年代初被搁置,后来很多地方人大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进一步推动了立法的展开,但是一直以来,“围绕监督方式、监督过程中各方关系的协调问题争议都非常大。”有专家告诉记者,这些争论使得草案每次接受审议之后都会停滞一段时间,进行广泛的论证和修改工作。
20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监督法》高度重视,反复研究,慎之又慎,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各方面对人大的监督工作和制定《监督法》的认识越来越统一,所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初审的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经过三次审议,所以用了这么长的时间,今天得以通过。”乔晓阳昨日说。(相关评论见A2)
两个阶段的曲折历程
回顾起来,《监督法》被提出的背景是:1985年3月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许多代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批评。
当时,根据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986年8月起草了包括关于人大监督问题在内的几个文件。这也成为全国人大《监督法》起草工作的开始。
但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三审《监督法》草案时的资料,真正明确提出立法工作,则是1990年3月。当时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
同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吉林省人大内司委抽调的人员和法学专家组成了《监督法》起草小组,开始起草工作并拟出了草稿。经修改后,于1990年8月中旬形成了《监督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之后的10月27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改稿)》。该修改稿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但没有规定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
此稿形成之后,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环境,“并没有顺利进入后面的程序”。
直到1996年10月,经中共中央批准,《监督法》的新一轮起草工作全面启动。1997年8月,《监督法(内部试拟稿)》完成,并将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纳入了范畴。
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提出要制定《监督法》。
至此,新一轮起草工作开始启动,该阶段被参与起草的专家称为“开始看到曙光”,因为此次起草工作将该法的草案从“幕后”推到了“前台”。2002年,草案被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4年8月,草案在低调中接受了二审。但是此次审议前后,在是否设立专门的宪法审查委员会等问题上的争议很大,草案再次被搁置,直到两年后的2006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草案接受了三审。
接受三审的草案赢得了与会委员的肯定,大家一致认为草案可操作性已经很强,对于争议性过大的问题进行了技术性处理,文字表述上也更准确和科学了。
于是,在第二十二次会议结束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告诉记者,《监督法》有望在今年的某次常委会上获得通过。
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对草案48条中的27条作了修改、完善。法律委员会于8月8日、17日召开了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四审稿,从五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直至昨天,草案定稿终获高票通过。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