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06年4月21日、2006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有关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的公告,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原告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31日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称:“若经法院生效的判决判定由贵司承担上述诉讼涉及的有关7000万元担保的全部或部分责任,造成贵司损失的,我司将负责全额赔偿,保证不损害贵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获悉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和解,并将采取更换保证人的方式解除公司的保证责任。如若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在上述判决书中规定的上诉期内达成和解,本公司仍将继续上诉。
    特此公告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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