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4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会议”)。公司已于2006年7月14日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所有会议材料均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提交全体董事、监事。 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15人,实到董事14人,其中董事宋俊德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会议,委托董事田绪文先生代为参加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程序及所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5名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小红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6年度中期报告》
    全体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2006年度中期报告,认为该报告真实反应了本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情况,所记载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结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情况,董事会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178万元。”
    现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4,424,320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条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117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178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3178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8000万股。”
    现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4,424,32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44,424,320股。
    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五条为:“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项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还应当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现修改为: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项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上述议案将提交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总裁办公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和经营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依照《公司章程》、《公司资产运用项目审批权限手册》等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总裁办公会工作规则》。
    四、《关于处置大连亿阳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及其房产的议案》
    大连亿阳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系公司与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时间为2000年7月7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持股80%。该公司负责在大连建设亿阳信通大连产业园研发楼及员工会所,2004年竣工并投入使用。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71,194,519.92元,净资产为20,000,000.00元,其中研发楼及员工会所帐面原值为 151,791,052.38元,净值为145,788,185.51元。
    由于当地通信软件人才难以招聘,难以建成有规模的研发力量,因此研发楼和员工会所建成后使用效率不高。目前公司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陆续设立了研发机构。鉴于以上情况,为了提高公司资产的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处置大连亿阳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及其房产。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办公会在不低于原始投入的条件下全权处理上述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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