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杰 马晓华 发自北京
针对打击商业贿赂活动中的困难,全国人大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委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朱少平日前建议为反商业贿赂单独立法,以提高其法律位置和实施效率。
朱少平是在昨天闭幕的“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 围绕现实中反商业贿赂的困境等问题的讨论,形成了此次论坛的焦点。
执法之困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告诉记者,目前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活动中的困难主要在于“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和适用法律难”。
“我们公安办理商业贿赂案件,取证难历来都是老大难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前提是无法可依造成的。”来自南方一个省份的公安局法制办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西安市检察院的一位人士认为,由于我国法律缺失,在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时候,给检察工作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我国没有法律对‘初查阶段’进行规定,导致我们不能像国外那样可以监听、监控”,另外,现有程序法规定中的条款并不适合商业贿赂的规律。
另外,对于“商业贿赂”的名称的争议以及执法主体交错复杂等问题,也成为现实中的“执法之困”。
上述西安市检察院的人士认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直将商业贿赂案作为贿赂案件的一种普通类型对待,“应对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和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做出专门规定”。
一位与会的人士则认为,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法律应在实践基础上对执法主体予以明确,“哪类案件应该由哪个部门来办,应该非常明确”。
立法路径之辩
朱少平认为,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对反商业贿赂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办法,同时《刑法》和其他法律对反商业贿赂也有所体现。“从制度上讲我们已经有了初步的制度雏形。”
但是,他同时认为,就整个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来说还有很大难度,主要就是表现在很多政策界限不清楚。由此他建议制定一个独立的法或者决定,“比如《反商业贿赂法》或者《反商业贿赂的决定》,有针对性地做一个规定,对反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有很大促进。”
柯良栋也呼吁完善立法,提供实际需要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文本。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规则和制度加以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胡云腾则认为,有必要在更好地利用现有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做好司法解释和统一思想的工作。
胡云腾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已经相对比较全面,“目前关键是将十几个刑法条文和相关法规解释好,更加适应当前的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透露,“两高”针对商业贿赂罪名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研究中。他认为,目前法律的适用上容易产生较大分歧,行为主体的界定上有很多不同的认识,“这些必须通过解释来明确”。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