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确权到户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开始进入大规模推广阶段。
8月24日,江西井冈山,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上,来自财政部、农业部、中宣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的各级官员,就江西、福建等地的林改经验和即将出台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展开了热烈讨论。
新一轮林权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改革范围和各项配套措施,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焦点。
这是国家林业局在5月份福建全国集体林改高峰论坛之后,为推进集体林权改革举办的又一次重要会议。会议期间,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接受了本报书面采访。
《21世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解决哪些问题?国家林业局的预期目标是什么?
张建龙: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林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问题,即解决亿万农民经营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问题。我们选择从产权入手进行突破,进而解决影响林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问题。因此,林改的主要任务就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体制。
我们给林改确定的总体目标是: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要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市场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逐步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社会和谐。
通过改革,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同时跟进各项配套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还权还利于民,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有序流动,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
《21世纪》:国家林业局如何评价此前各地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经验可以在全国推广?
张建龙:2003年6月,中央林业决定颁布之后,林业改革推上了一个新高潮。以福建、江西、辽宁为代表的一些省份,积极落实农民对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和途径之一。
改革先行试点省份的宝贵经验,为下一步在全国推进林改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是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挂帅的林改领导小组,保障了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是把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要求,以农民为主体制定改革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政策,采取哪种改革模式、利益怎么分配、疑难问题如何解决等,都由老百姓说了算。
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本地的资源特点、群众需要、社情民情,制定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改革方案。
四是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来操作,规范有序地推进改革。
五是把配套改革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抓住育林基金、木竹采伐管理、投融资等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21世纪》:这次集体林改对林农自主经营林地有哪些规定?对公益林又是如何考虑的?
张建龙:这次改革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则上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凡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群众没有意见的,要维持原承包关系;凡原承包合同依法认定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依法予以完善或调整。对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有效的经营形式。群众决定不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均山到人到户;群众要求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要转换经营机制,均股均利到人到户。
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有利于森林资源增量,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是这次林改的重要前提和基本原则之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处理好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关系,绝不能放松对公益林的管理,更不能以侵害公益林为代价,只能使公益林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和强化。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