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季谭发自北京
新学期开学在即,教育部再次强调要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而管理学校收费行为的主要责任落到县级政府。
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教育部日前专门发布《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公办学校按规定开展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此外,意见明确,要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教育部还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