饱含艰辛和智慧的《企业破产法》在8月27日终于一锤定音。如果把完成一整套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比喻成艰苦卓绝地建设一条青藏铁路工程的话,那么《企业破产法》就好比是这其中开凿难度最大,跨度最长的穿越整个唐古拉山脉的大隧道。 这个大隧道打通了,一个完整的商业法律系统才算是彻底大功告成。从今往后,中国的企业终于可以有规有矩地进出市场了,一个企业生老病死的处理也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来完成了。
中国确立这样一部法律,确实存在着无法从他人那里借鉴经验的困难。这个困难首先就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在中国,至少在改革开放之初,人们为死去的企业寻找安葬方式的问题,这一度是个颇让人头痛的问题。企业是国家的,职工也是国家的,因为国家和政府在我们这里几乎就是同义词,那么企业和职工也就都是政府的。政府无论如何都不希望职工因为企业破产而失去生活的根基,情愿强制命令不许破产也不能让失业职工闹乱子。
这样一个原则性的思维方式一直持续到了有条件解决这一难题的时刻。而这个条件就是国有企业改革到一定阶段,使得整个社会的基础有了相当的改观。正如现在,在大量的长期的关、停、并、转之后,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等各类企业占有了相当地位之后,才是这部法律真正准备归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列的日子。
难题也随之改变了内容。在8月27日之前,有关破产还债顺序的争论一直在激烈地争论之中,担保债权和劳动债权谁该优先受偿的问题成了这部法律的焦点,它也使得法律学界分成两个派别。社会学者和劳动关系学者以及有着各式各样意识形态的人,纷纷加入了相关的讨论,问题反而更加复杂了。在一些普通的场合下,人们经常会讨论有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事实上,所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都不如在讨论破产法的时候来得更深刻。
一个行将就木的企业,它曾经以自己的财产做抵押举债,它也欠下职工的很多工资和劳动保险。那么在破产企业的“遗产”当中,该先分给谁呢?我们看到在对草案进行解读的专家那里,有个有趣的现象:主张担保债权优先的人很满意,他们认为中国这次真正有了依照国际惯例确立下来的合乎市场经济逻辑的法律;而在另一派,主张优先保护职工劳动债权的人们那里,也露出满意的笑脸,他们告诉公众,在清偿顺序当中,职工工资和保险是第一顺序。
这正是立法者集体智慧的所在。事实上,我们看到,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当中,的确是职工工资和保险列为第一顺序(法律第113条)。但在之前的109条当中,早就规定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想要分配企业“遗产”的人应当清楚,所谓的“遗产”并不包括已经抵押出去的东西。
专家们或许可以更清楚地解读这部法律,就是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最优先得到清偿的仍然是担保债权。他们还可以进一步向公众解读,这样的规定包含了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如果因为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而将担保的效力视为无物的话,那么整个市场交换的基础都将受到破坏。而一旦市场经济最基础的逻辑受到破坏,那么企业将更难以生存,人们的生活也会因此受影响。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