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一篇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该案是截至目前国内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第一财经日报》8月28日)
作出相关报道的记者王佑与王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翁宝系《第一财经日报》的员工,而王佑刊发的相关报道系职务行为。根据民法理论,职务作品的侵权行为通常应当由记者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在国内,因为职务作品单独起诉记者的诉讼也属罕见,而3000万元高额的赔偿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更是绝无仅有。
因此,作为拥有众多法律顾问的富士康公司并不会不知道这些道理,然而,它却选择了单独起诉记者,并以向翁宝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向王佑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的姿态高调起诉,而申请深圳当地的法院并将两人位于广州和上海的房产、一辆汽车和两个银行账户全部查封、冻结。很显然,这种诉讼目的并不在于要维护自身的名誉权,而是要通过诉讼来打压记者,让经费巨大和旷日持久的诉讼拖垮记者,让记者经受不了这种诉讼的成本,从而作出有利于他们的退步。
因为,富士康公司是一个大型公司,它有巨额资金和众多的人员来进行诉讼。如果它们选择了《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作为被告,而报社也拥有众多人员和相应的经济实力,富士康公司与《第一财经日报》对簿公堂,可能占不上什么便宜。但是,起诉记者个人情形却大不相同,首先,它们提出的诉讼标的惊人,总额达到3000万,从诉讼一开始就容易在精神上给记者形成巨大压力;其次,他们以如此高额的诉讼标的起诉,就有理由申请诉讼保全,从而查封、扣押记者的所有财产,使得记者个人生活和工作极不方便,破坏他们正常的生活轨道,给记者的家人也带来压力,即使判决结果对该公司不利,公司因为有雄厚的财力,那点赔偿对它来说是无所谓的;再次,富士康公司作为一个组织,其实力远远超过个人,它们可能采取各种方式拖延诉讼,让记者个人疲于奔命,从而没有金钱与精力去应对诉讼。
2004年,鸿海也曾因一篇报道,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请“假扣押”了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的个人财产,同时向其个人索赔3000万元新台币。其行为引起了台湾地区和海外各地媒体从业人士的强烈抗议,并最终迫使该集团总裁郭台铭与台湾《工商时报》及记者达成和解。但即使如此,记者是在饱受压力之下寻求和解,而富士康公司却是居高临下,占尽优势,和解对于其来说肯定有利。
因此,在我看来,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乃蔚的话真是一针见血——“由于记者是职务行为,列记者个人为被告就是为了打击记者个人。”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