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属下的鸿富锦精密工业 深圳 有限公司,其富士康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8月28日《南方都市报》)
读罢新闻,相信每一个人都能明白,“富士康”之所以敢于勇于向二记者索赔3000万,一来是“要用这样一种方式使其他的媒体产生一种寒蝉效应”,二来是仗着自己财大气粗,更重要的是我们的社会及有关部门对其加班行为的纵容和姑息。
就媒体的报道而言,富士康之超时加班现象非一天二天,其加班的范围之广,加班时间之长早已违反了国家劳动保障法,可为什么从未有有关部门前去查处过?
我们之所以反对加班,之所以对某些企业工厂肆无忌惮的“超时加班”行为加以揭露,那是因为我们读了太多看到了太多我们的民工兄弟因加班而猝死的新闻。可是这么些年来,在国内,哪一个企业因强迫工人“超时加班”被法院立案?被有关部门起诉过呢?
在中国眼下的“僧多粥少”的就业形势之下,工人、就业者与企业工厂相比,天然地处在弱势群体的位置上。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设立专门的劳动保障部门,我们才需要专门出台一系列保护劳动者不被强迫劳动的法律法规。
可让人震惊的是,当富士康“强迫工人加班”的行为被媒体揭露之后,我们的法律和法院,反过来成为企业“杀鸡儆猴”宣泄淫威的工具。
由于处在弱势位置上,被强迫加班的工人永远没有能力起诉富士康,由于地方经济保护主义作怪,我们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及保护工人权益职责的劳动保护部门,同样不愿起诉富士康。
当我们的一整个社会仅剩下“记者的良知”和“媒体的正义”为扫除“超时加班”的恶行呐喊的时候,没有人起诉富士康,富士康却能成功地起诉揭露真相的记者并索赔3000万,这种诉讼对象完全错误的起诉,这诉讼背后的荒谬与“角色”缺失,所缺失的不仅是这个社会的道德与良知,更重要的是它践踏了这个时代的法治文明和法律的尊严。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