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经表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通过;
    3、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股票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公告次一个交易日复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8月2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8月24日、25日和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8月18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自贡市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晓仑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举行。
    三、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401,415,244股,其中流通股102,600,000股。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4,264人,代表股份349,865,3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16 %。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298,815,244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4%。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4,263人,代表股份51,050,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2%,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9.76%。
    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20人,代表股份1,357,37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32%。其中委托董事会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7人,委托股份1,267,12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24%;
    (2)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4,243人,代表股份49,692,71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8.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见2006年8月11日公告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9,865,336股,其中, 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51,050,092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320,069,25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8%;反对票29,636,445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弃权票159,641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1,254,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63%;反对票29,636,44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8.05%,弃权票159,64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1%。
    根据表决结果,由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未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表决情况
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017,591 8,299,834股同意,717,757股未投
2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信避险证券组合投资系列信托之金鼎信托计划 3,505,215 反对
3 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00,000 反对
4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04,949 同意
5 高盛国际资产管理公司-高盛国际中国基金 1,208,278 同意
6 金寿 899,699 同意
7 成都市润诚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807,000 反对
8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稳健型证券组合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730,700 反对
9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599,955 同意
10 朱万生 450,559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锅炉《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