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06年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 会议由陈丽芬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证监会撤回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申请的议案。
    2006年2月24日,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提交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议案、减少注册资本议案及修改公司章程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2006年3月1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申请》。2006年8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补充财务顾问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随着公司基本面的逐步改善、业绩大幅增长和太阳能新能源业务的开发,使得公司股价有了内在的支撑,近四个月来已经远远超过回购价格3.00元,目前已不具备实施股份回购的条件;继续提出回购申请也无实际意义。为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董事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申请》,不再实施股份回购,并请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撤回事宜。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1、召开时间:2006年9月13日上午9: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9月4日
    3、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
    4、召集人: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6、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6年9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撤回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申请的议案。
    (三)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票帐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票帐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2、登记时间:2006年9月5日至2006年9月8日,上午8:30-11:30及下午1:30-5:00。
    3、联系方式
    收件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桥
    邮政编码:214426
    联系电话:0510-86121688
    传真:0510-86121688
    4、注意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对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以投票方式同意/否决/弃权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
    如本公司/本人对于有关议案的表决未做出具体指示,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酌情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个人股东须签名、法人股东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投票意见:
序号 审议事项 赞成 反对 弃权
一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撤回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申请的议案
    签署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均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