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鲁宁
只缘长期缺乏规范新闻报道的法律,又因国内言路总体呈现不断开放态势,由批评或揭丑报道也包括报道失实引发的新闻官司越来越多。以往的新闻官司大体有三种玩法,这一回,因台资企业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两位记者报道失实的纠纷,从本周一起被炒得沸沸扬扬,人们看到了新闻官司的新玩法。
咋个玩法--新在本案受理法院根据原告请求,冻结了两位记者(本案被告)在广州和上海等地的个人银行帐户及其它私有财产。
这个做法,在民事民商讼案中很普遍,套用法律术语叫做“讼前资产保全”,主要防止被告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转移资产,避免原告将来胜了官司而得不到实际赔偿,也即所谓的“执行难”。然而,本人目力所及,讼前冻结涉案记者个人资产,在以往的新闻官司中尚无先例。
早期的新闻官司因某些原告缺乏见识,往往直接将记者告到法庭。这么做并非单纯出于无知,还包含着对“有知”的误读。早些年,媒体的架势比现今要“威”,一些原告认为,党的喉舌可不是随随便便可告的,再加上与媒体交恶并非解决问题之上上策,况且直接告记者除了“缩小打击面”,还能对更多的记者产生心理威慑--好好地搞你的正面报道,别自找麻烦来着。
可是,告记者而不告媒体,有违国际惯例,有违新闻报道的社会属性,记者们不干了。于是最高法院在无法可依的窘况下,只能出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泛滥反映出中国法制还很不成熟)限定,记者作报道属于职务行为,因报道引发新闻官司,原则上只能告记者所供职媒体而一般不能直接告记者。
这条司法解释,富士康未必清楚,但其诉讼代理人可能清楚,假如连后者也不太清楚,受理法院理当提醒原告先把被告搞准了再递诉状不迟。
就本案而言,两位记者不但成了直接被告,而且还破天荒地被讼前冻结了个人资产。如此反常处置,若常理情理法理一起讲,大抵只有两种可能性:其一,两位记者的报道属非职务行为,事前未经报社指派。此可能性几乎可以排除,《第一财经日报》表态声称支持两记者应诉。另一种可能性,莫非最高法院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抑或补充解释。要不然,在受理案件规矩和程序日趋严谨的情势下,法院不大可能草率从事?
因为本案的玩法新,它注定要被众媒体集束聚焦,这个时候,即便是平时竞争激烈的媒体,多半也会“一致对外”。只是,聚焦先得对准光圈,我注意到,不少媒体把聚焦的光圈对准了本案原告诉求的民事赔偿金额--两个记者,一个被索赔2000万元,另一个被索赔1000万元。
这属于天价了,可我的经验性判断是,原告知道法院不可能支持“天价索赔”。很有可能,原告玩的还是针对记者群体的所谓威慑。当然,诉讼标的越高,原告支付的代理费也跟着涨高。原告有海外背景,财大气体粗,但玩一把“心跳”未必争取到舆论的更多支持。原告能否争取到舆论,关键在于其在中国内地的工厂是否存在报道所披露的大量违反劳动法的事实。
本案抑或评价本案的影响,我首先在意的不是3000万元的名誉索赔金额创下了国内新闻官司之最,而是透过本案,让人们直接感受到了国内舆论监督环境某些新变化。这是“正”的变化还是“负”的变化,人们自可评说。缩小到劳资博弈的范围,对资本的逐利本性与劳工权利维护的舆论监督,媒体报道的空间在变大还是变小,人们仍可自由评说。
一部规范新闻报道和监督的法律,受益者不只是媒体和记者,还包括报道对象、全体受众以及整个国家,只是不知法律的缺席还要持续多久。不虑初衷和本意,本案受理法院无疑接了个烫手山芋。如何收场,考验法官、法院,也考验中国的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