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出炉
本报记者 郝渊侃 发自上海
昨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融资融券的账户体系,详尽规定了登记和存管、结算的流程,并对不同情况下的权益处理划分了明确的界限。
东方证券融资融券负责人刘毅认为,这一份《实施细则》确定了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体系,对二级账户体系、登记和结算、权益处理进行了细化,是融资融券业务更为重要的一环。
《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的二级账户体系的运作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包括证券公司在中国结算开户的步骤和所需的材料,证券公司在日常账户操作方面的流程,以及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注销信用账户的权利和义务等。
《实施细则》对信用担保证券账户的登记和存管也有明确规定。
对融资融券业务中各种情形的权益处理,中国结算更是作了详尽的规定:
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而一旦担保证券涉及收购,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得证券公司同意后,申请将担保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一旦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也应当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中国结算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相关人士介绍,目前还缺融资融券的相应合同条款规定以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规定等,一旦公布,获得融资融券试点资格的券商可以立即着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