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变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世行贷款债务人的批复》(辽财债函[2006]208号)精神,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床集团”)及沈阳市财政局签署了《合同概括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沈阳市政府把所持有的我公司与沈阳市财政局于1995年3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SY9502-3788CHA的《沈阳市人民政府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工业改革项目”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分的再贷款协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贷款协议”)项下的债权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机床集团。
    二、本次转让的债务总额为公司截止2006年7月15日尚未偿还的“世行项目贷款协议”债务。债务总额为105,826,955.16美元,包括本金81,336,423.31美元;利息23,647,045.39美元;承诺费61,151.85美元;滞纳金782,334.61美元。
    三、本次转让完成后,机床集团将成为“世行项目贷款协议”的债务人。
    四、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应向机床集团支付105,826,955.16美元。
    本次转让完成后,机床集团将用获得“世行项目贷款协议”债权所获得的我公司支付的价款偿还机床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占用我公司资金,总额约为5.6亿人民币,相关账务处理将于9月底前完成。之后,公司历史形成的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将得以彻底解决。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