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的记者,因为报道了富士康旗下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公司)非法用工的问题,被后者告上法庭,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两位记者的银行存款、股权,同时查封、扣押了他们的房产、汽车等个人财产。
已经有不少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对本案的被告是否适格、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与名誉权有关的法律方面的漏洞等方面发表了意见,这里,就鸿富锦公司选择控诉记者个人以及采取诉讼保全的策略作一分析。
对于鸿富锦公司来说,这是一个有相当“策划水准”的策略性选择。这种选择,既有来自现实的判断,又有来自法律的考虑。从既往的经验来看,早在2004年,富士康向台北地方法院提供一千万元担保金,诉请对台湾《工商时报》一记者的个人财产进行“假扣押”,起因也与此类似。富士康老板曾说:告记者只是为了求真相,用了创新的方法,也许招数比较严厉,但打赢官司钱会捐出来的。这一次,同样的手法在大陆如法炮制,动机是一致的。那就是,另辟蹊径,不与报社为敌,直奔记者而来;不以索取赔偿为指归,而以教训“添乱”的记者为目的。
此招在《工商时报》案中奏效。那次事件的当事人说:“因为这件事情(被富士康牵扯进诉讼)对我的家人造成很大伤害和影响”。对记者个人来说,确实起到了威慑的作用。也就是说,起诉个人,甚至把房子、车子、票子全都给你套住,比起诉报社更有打击力,对记者个人产生精神上的威吓力。作出这样的选择,对鸿富锦公司来说,是最解恨的——利用合法的途径照样玩你。正因此,在给《第一财经日报》发的律师函中,特意提醒:“贵报社并未列为被告,敬请留意”。放出了“不打主人专打狗”的信号——毕竟,有靠山有主管单位的报社不太好纠缠,对付记者个人,就容易多了。
为什么不把报社列为被告呢?除了觉得“公对公”可能出现胶着的情况外,还有法律上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显然,将带有企业性质的报社告上法庭,被告将感受不到诸如冻结存款、查封房产的切肤之痛,不如选择具体个人目标,既绕开了法律又下了狠招,这样才出了口气。
可见,选择起诉记者和采取诉讼保全是鸿富锦公司策略当中紧密联系的两个环节。起诉报社,目标大,难以得手;起诉记者个人,目标具体,辅之以高额的赔偿请求,随之启动对记者个人基本生存状态有抽薪之效的诉讼保全程序,构成重杀,可谓痛快淋漓。这样,就可以达到通过合法途径,“给你点颜色瞧瞧”的目的。
显然,还有一点考虑,鸿富锦公司对自己的财力或由财力整合而来的其他力量有充足的信心,通过实力雄厚的大财团的力量,击垮记者。有一个隐而不彰的环节,按照法律规定,诉讼保全在法律实务中,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换句话来说,正常情况下,鸿富锦公司要提供3000万的担保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对于本案来讲,无论它有没有交担保费用,后面隐含的信息总是让人担忧的。如果它交了,说明在强大的财力面前,一个记者的力量是何其薄弱;如果没交呢,就更容易让人联想起有中国特色的一些东西了。
这个案件是一个不妙的开端。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强大财团的力量,看到了强力机关的呼应;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奔跑在舆论监督第一线的记者被某种力量拿捏着。如果舆论监督者经常陷入这步田地,尽管我不愿意却也不得不相信,类似的事件,就像富士康的老板在《工商时报》案后的一语成谶,“这虽然是第一次,但绝不会是最后一次”。
(作者系知名网友)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