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司与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企业")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协议》。 公司将受让厦华企业拥有的"厦华"系列注册商标。
    2、本公司与厦华企业签署《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公司将购买厦华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
    3、本公司与厦华企业签订《费用分摊协议》。并终止2005年5月23日生效的《费用分摊协议》。
    二、关联交易概述
    1、2006年8月26日本公司与厦华企业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公司将受让厦华企业拥有的"厦华"系列注册商标。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000万元,本公司将在协议生效后3日内以现金支付全额款项。
    2、2006年8月26日本公司与厦华企业签署《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公司将购买厦华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元,公司将在协议生效后3日内支付转让款。
    3、2006年8月26日本公司与厦华企业签订《费用分摊协议》。协议约定今后根据每月双方接待人数占总接待人数的比例分摊对外接待费用;双方按各自人员占双方合计人员的比例分摊后勤服务费用;本公司直接与厦华企业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协商排污环保费用分摊方法并收取;本公司每月向厦华企业收取人民币壹万元信息中心费用;双方按各自使用面积占双方合计面积的比例分摊集中供气、供冷费用。
    三、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厦华企业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82,051,22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13%。根据有关的规定,双方为关联企业,此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特别关注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表决此项交易时,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四、关联方介绍
    1、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大道22号
    注册资本:5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宪榕
    经营范围:⑴ 电视机(含监视器、电视录像一体机)、收录放机(含音响)、通信设备、安全报警系统等电子整机产品的生产制造;⑵电子元器件、五金件、电源线、注塑件模具等零部件的生产制造;⑶承接国内外的有关电子、电气系统工程的生产安装和技术服务并进行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⑷ 从事厦门地区的有关投资业务。
    2、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大道22号
    注册资本:37081.8715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则理
    经营范围:⑴ 视听设备:彩色电视机、交互式电视机、高清晰度电视机、音响(含收音、录放音设备)、激光视听(VCD、DVD等);⑵ 通信设备:电话机、无绳电话机、可视电话机、全球通等移动通信手持机及通信系统工程;⑶ 计算机及外设,彩色监视器、多媒体计算机;⑷ 五金、注塑模具等;⑸ 公司自产产品的维修及销售服务;⑹ 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⑺ 信息家电产品、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⑻ 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和网络系统集成;⑼ 税控收款机、税控打印机、税控器、银税一体机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3、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⑴ "厦华"系列商标由厦华企业持有,经过多年的培育,目前已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本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厦华"系列商标。"厦华"系列商标已经在本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厦大评估评报字(2006)第599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涉及的"厦华"系列商标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4,290.93万元,其中厦华企业对"厦华"系列商标的贡献价值为人民币8,858.19万元。
    本公司在受让厦华企业持有的"厦华"系列商标前,与厦华企业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每年向厦华企业支付注册商标使用费用。最近三年公司商标使用费支付明细为:
年度 支付商标使用费(单位:人民币万元)
2003年 504.81
2004年 550.80
2005年 629.93
    本公司将对受让"厦华"系列商标后形成的8000万元无形资产分10年进行摊销,每年摊销800万元,以公司目前总股本370,818,715股为计算基础,该摊销对公司未来每股收益的影响约为0.022元,因此本次交易不会显著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
    鉴于本次交易之前,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已经在产品上使用了"厦华"系列商标,交易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由厦华企业或其关联企业与本公司签订"厦华"系列商标的使用合同。
    公司董事会认为厦门市新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审慎尽职调查后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对本项交易作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
    ⑵ 本次公司受让的专利技术,均与公司主营业务密不可分,属公司日常经营必须的条件。
    ⑶ 由于本公司是由企业公司下属的彩电厂改制设立的,因此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与该公司存在部分不可避免的设备、场地、服务等资源的共同使用情况,因此为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与企业公司就费用的分摊达成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1、"厦华"系列注册商标目前主要是使用于本公司的产品,因此已经成为公司形象及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公司受让"厦华"系列注册商标后,公司将拥有自己的驰名商标,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增加了有利的条件。
    2、公司本次购买企业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长期以来为本公司所用,属公司经营中必须的条件。
    3、本次签订《费用分摊协议》,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的关联交易,使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五独立"方面进一步改善。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及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六、独立董事意见
    "厦华"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的培育,目前已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股份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厦华"系列商标。"厦华"系列商标在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次公司购买厦华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均属公司持续生产经营必须的条件。
    厦华电子与厦华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确实无法截然分割的共同项目的费用,双方签定协议就对外接待、后勤服务、排污环保费用、信息中心费用以及集中供气、供冷费用确定了各自具体的分摊比例。此协议有利于股份公司控制成本费用,与大股东的日常经营业务更加规范,有利用更好地贯彻"五独立"原则。
    经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核认为:双方定价采取市场原则,合同签订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核,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厦华电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七、其它
    为规范公司受让厦华企业商标与专利技术的关联交易,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聘请厦门市新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有关商标、专利技术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厦门新汇通(2006)独财字第0628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项关联交易的意见;
    3、关于厦华电子受让商标与专利技术之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