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氯碱化工董事会的委托,担任氯碱化工实施本次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以股抵债"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氯碱化工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以所持的氯碱化工股份抵偿欠款事宜向氯碱化工董事会和全体股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以股抵债"方案在目前阶段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与审批,符合《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92号文》、《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以股抵债"方案尚须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和上海市国资委、氯碱化工股东大会、商务部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上,投资者如需了解详情,请上网详细阅读。
    特此公告。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