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几十小时之内,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两名编辑记者的事件成为国内媒体的一大焦点。这起名誉权诉讼的非同寻常之处在于:(1)原告抛开新闻单位起诉记者;(2)向身为工薪族的新闻从业者索赔达3000万元;(3)法院冻结记者个人资产。 这大概也是新闻界和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第一财经日报》的根由。
作为新闻教育者和前新闻业者,笔者天然地支持媒体对各种权力的监督,并且认为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富士康”要打赢这场官司概率不大。基于对《第一财经日报》专业水准及其总编辑秦朔先生多年的新闻声望的信赖,加之新闻界的大力声援,笔者对诉讼的未来前景抱有比较乐观的看法。同时我认为,事件引发的相关报道和评论对于规范媒体的职业行为和学习法律是一个极佳的案例,因为根据法学家蔡定剑教授的见解,在成文法和普通法一定程度上趋于融合的今天,案例的力量是无穷的。
富士康的兴讼权应该得到尊重
就“富士康”的举动而言,抛开新闻单位起诉记者和法院冻结记者个人资产并不违法;至于天价索赔,在国内实属罕见,而在国际上已有若干先例。因此我想,我们从感情上不喜欢甚至厌恶“富士康”的行为,但是“富士康”是依从法律程序提起诉讼的,而我们如果要建设法治国家,那就必须承认并保护这种兴讼权。哪怕“富士康”全然是罔顾事实和背离民意,那么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将会有效保护被告的权益。
因此,在“一边倒”的局面下,我倒认为倾听原告的指控是很有意义的事情。这不禁令人想起英国哲人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一个半世纪前为言论自由辩护的三大论点,今天仍不失其思想光芒:第一,任何见解都有可能是正确的,所以政府在压制任何论点的时候,都存在着其所压制的是正确论点的可能性。第二,所有论点多少都包含了一些正确和错误、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主张,而对见解的压制将使社会失去言论中正确或合理的那部分。第三,即使某种见解全错了,没有一点对的地方,它也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因为它将有助于我们澄清正确的见解,以防正确的见解因养尊处优而失去了生命力。
当然,我们也可以发现“富士康”起诉行为中的一些悖谬,例如,向身为工薪族的记者编辑索赔3000万元,让人匪夷所思。
新闻界与司法界:一致多于冲突
如果说互联网等媒体极大地提高了中国人民的智商,那么这个事件将成为中国新闻界乃至国人学习法制的活教材,其教育与启迪意义巨大。因为仅就新闻界而言,我相信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对法制的优越性抱持将信将疑的态度,因此可能对司法程序不甚了了,而习惯于从单一的道德立场出发进行过于简单的善恶、黑白、是非等评判。
记得几年前,我的一位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友人曾经说过,现有法律中不合理的内容不在少数,他甚至称其为“恶法”。如今这位知名新闻人经常告诫年轻同行说,调查性报道记者一半是记者,一半是严格遵循调查取证规则的侦探。虽然在私下场合他仍然表现得慷慨激昂,但是他的职业行为表现出对法律越来越高的尊重程度。我想,他对于这次事件的看法可能已大大不同于以往,这大概也是整个新闻界需要和正在发生的变化。
当然,会有朋友反驳我的观点,理由是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在媒体与政府和大企业等强大势力发生的诉讼中,法院倾向于保护媒体;中国的法制建设虽然进步不小,但是媒体的败诉率高得惊人。我认为,这只反映了一种真实情况,但是事情正在起变化。前些年媒体的法律保护意识不如今天强,而且司法系统内外认识到媒体对权力监督作用的人也不像今天这样多。
虽然如今媒体败诉的概率仍然不低(个中原因复杂),但是我们毕竟看到了《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报>案》判决书对公众人物这个普通法概念的认同,以及2004年《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案》判决书对“公正评论”权利的尊重,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言,这几个案件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和与时俱进。而当时作为法人的中国改革杂志社被索赔590万元就被视为天价巨款,与今天“富士康”针对个人的索赔额相比,实乃小巫见大巫。相信法官不会不考虑此案所涉之天理民情。
大企业诉媒体诉由正在翻新
美国开国元勋之一杰斐逊有一句奠定法院考查新闻界与政府关系的名言:如果报刊批评政府,批评错了也没有关系;如果报刊批评个人,批评错了就要承担责任(大意)。这就确立了政府无所谓名誉权的法理和政治观念。近200年后,美国司法界又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公众人物”和“实际恶意”原则,对媒体监督强大权力的掌控者的权利给予了更多的保障。然而现代大企业虽然在全球具有日益强大的影响力,其生产、销售、流通诸环节可能攸关成千上万人的利益,但是企业的名誉权(商业信誉)通常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难以适用“公众人物”和“实际恶意”原则。
因此,全球化背景下的新闻界与工商界关系是一个复杂问题。我们在看到法制环境下的企业通常能够守法的同时,也看到了一些巨无霸型企业在运用法律手段对付媒体监督方面的一些新招数和媒体可能面临的尴尬和困窘。此外,除了名誉侵权诉讼外,一些大企业还可能以其他诉由对媒体提起诉讼。以下两个案例具有典型性:
1994年,美国第三大烟草公司布朗与威廉森烟草公司被解雇的研发部副总经理、生化学家杰夫里·威甘德向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的《60分钟》节目披露,该烟草公司刻意对消费者隐瞒产品中含有致癌成分。《60分钟》节目1994年秘密制作了一期揭露性节目。然而,在节目播出之前,CBS的法律顾问通知《60分钟》说,该烟草公司已准备起诉CBS。因为“吹哨人”威甘德在被解雇之前,与公司签下一纸合同,其中包括这样的条款:威甘德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他前任雇主的任何事情。如果《60分钟》的节目播出了,不仅威甘德本人将被起诉,《60分钟》所属的CBS亦将被起诉。CBS的法律顾问警告说,如果败诉,CBS将损失15亿美元。且不说输赢,只要对方起诉,CBS仅上诉费就要花1.5亿美元。几经周折和权衡,1995年11月11日,《60分钟》在回避威甘德名字、用“内线人”(Insider)做他的代号的情况下报道了布朗与威廉森烟草公司欺瞒消费者的情况。
好莱坞后来以此为原型,拍摄了影片《内线人》(又译《惊爆内幕》),然而与描写水门事件中新闻界威风八面的《总统班底》截然不同,《惊爆内幕》表现了新闻界面对大公司的重重压力和困难(当然,电影情节比实际情况要严重)。
此外,美国一家肉类加工企业1992年起诉美国广播公司著名的《20/20》节目,除了索赔金额也高达数亿美元之外,最让媒体猝不及防的是它的诉由——商业欺诈。1997年,法院判决美国广播公司败诉(赔偿金额大大降低)。以上案例也昭示新闻界:对诉讼之道乃至整个法律知识的熟悉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就在本文完稿之际,传来了这样的消息:富士康集团已经决定,将诉讼标的由3000万元降为1元,诉讼对象由单独起诉记者改为追加起诉《第一财经日报》报社。这些信息让我们更有理由在这个法制大讲堂中继续学习。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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