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俞刚实习记者马群)昨日上午,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继续对《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昨日下午的闭幕会没有对这部地方法规进行表决,委员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完善后提请下一次常委会审议表决。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应考虑到家庭生活困难人员。因此建议:草案增加以下人员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以及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等。
有委员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避免了“父母有钱取不出,子女买房没有钱”的情况,但极易让一些“不孝儿女”钻空子。一委员提出,“这条规定应该更明确,比如买房应和父母同住,才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
草案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破产清偿中应与职工工资同等对待,《条例(草案)》规定:“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