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8月30日(星期三)下午一时三十分在上海中油大酒店(本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69号)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人 14人,代表股份61,343,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5201875股的42.2474%。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费钧德先生主持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169375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1693750股,其他种类股0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520187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5201875股,其他种类股0股。”
    详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同意61,343,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详见修改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同意61,343,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公司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详见修改后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同意61,343,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