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与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集团”)、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药”)、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血液科技”)、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和平药房”)、成都翰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翰策公司”)、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欠款及担保纠纷一案。 2006年4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的部分事项移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翰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及诉讼请求详见2005年9月1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判决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376号、377号、378号、379号、380号、381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案件分别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都翰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本公司返还欠款合计758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被告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以其持有的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1.07%股份中的合计10,261,454.17股、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52%股权中的合计8,511,437.21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在被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在被告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被告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被告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上述案件受理费合计4393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06)成民初字第376号、377号、378号、379号、380号、38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