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不断听到经济学界有这样的说法:不能用“中国特色”来妨碍与国际接轨。而且,在经济决策与实践中,一些地方官员在为老百姓不太理解的某些经济决策出台给出的解释,也常常是所谓“国际惯例”。这里我想提醒一点,我们在与“国际接轨”、在向发达国家看齐的同时,不能只追求表面上的一些东西,否则容易陷入一些误区。
最近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各地房地产价格指数,不断有媒体邀我再评价一下有关“中国70%老百姓应该是租房群体”的观点。提出这一观点的学者或官员认为,如果按照国际惯例,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常情况下大概有30%的人群可以买房,70%都应该是租房群体。而我国目前城市住房产权自有率是82%左右,竟然超过了发达国家。因为据他们“考证”,美国城市住房产权自有率才有68%,英国也才56%。
我不知道提出这一观点的学者或官员所提供的数据从何而来。但即使承认他们的数据都有根有据,他们也可能只看到了数据的一些表面的东西,而没有看到数据背后更本质一些的事实。
据英国著名的公共政策专家迈克尔·希尔在《理解社会政策》一书中提供的数据,在1998年,全英国大约有2400万处住房,其中,66.9%是房主自有房,33.1%是出租房。仅从数据上看,尽管与国内提出“70%的老百姓应该租房”的学者与官员的数据有出入,但英国的住房产权自有率的确是低于中国官方统计的中国城市住房产权自有率。
但是,我们如果仔细看看书中提供的数据背后的其他内容,并且与中国目前的住房现状作一比较,我们可能会得出一些更有意思的结论。
首先,在英国,33.1%的出租房中,18.7%是由地方政府出租的住房,4.6%是由半官方的房屋协会出租的住房,仅有9.8%是私人出租房。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租房者租住的是由政府提供的房子。为此,英国政府盖了总共约560万处低价出租房。而中国各级政府廉租房才刚刚在极少数特大城市中处于起步状态,请问,如果按国际惯例,让近4亿城市人口中的70%选择租房,中国各级政府需要盖多少廉租房才行?
我们再看,在英国,根据1980年通过的《住房法》规定,租房者仅支付“可以付得起的房租”。英国国家住房协会联合会对“可以付得起的房租”的额度解释为大约占到房客平均纯收入的20%。而在北京城,我们知道,市区一居室的房租均价已经达到1500元左右,而北京市职工平均纯收入月均按3000元算,房租也超过了收入的50%!如此高的房租肯定能让70%的中国城市普通百姓望而却步,除非以牺牲居住面积、质量及环境为代价。
还有更大的区别:按英国相关住房保障法规规定,一旦支付的房租超过了租房者收入的承受能力,房客可以获得住房救济金。这种救济金一开始是补贴给地方政府廉租房管理机构和房屋协会,后来改为直接付给房客本人。据统计,1997至1998年间,英国住房救济金支出达到55.39亿英镑。而在中国,租房者绝大多数也是低收入者,面对相对于他们的收入高得离谱的私人出租房房租,政府有相应的住房救济金制度吗?
我还注意到书中提供的另外一个细节:在英国,尽管从数据表面上看,有超过30%的人住在出租房中,但据书中交代,居住在出租房里的,大部分是学生、年轻单身者以及临时流动性人口,也就是说,有固定职业、已组成家庭的公民,仍然基本上拥有自有房。所以,单纯以英国这样的发达国家都有超过30%的出租房、而不去深究租房者背景以及统计口径上与中国的不同,就简单地套用于中国的现实,也是不妥当的吧。
以上这些考虑,都还没有说到“中国特色”——比如几千年来“居者有其屋”的传统,而仅是按“国际惯例”来论事,我们就可以看出那些提出所谓“中国70%的老百姓应该是租房群体”观点的误区所在。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