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6 年8 月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重大诉讼及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加2005 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公司因与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8 月15 日由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以(2006)宣民初字第6835 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认: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2.53%的股份权益,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参加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9 月2 日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006 年8 月2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6 年8 月28 日就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06)宣民监字第0690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原审原告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6)宣民初字第6835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 年8 月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