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立法让中小学生远离伤害 明确伤害"地方标尺"
——解读《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近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该条例的出台,为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代表呼吁尽快出台学生伤害“地方标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教育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教育界正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问题特别突出,引起包括教育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和人大代表的极大关注。
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治安事故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而楼道拥挤造成学生受伤、课间追跑打闹造成骨折、课堂上被铅笔头扎伤、实验过程中被烫伤、组织活动中溺水身亡等意外事件也令人防不胜防。在郑州,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据有关部门对郑州市学校校园内伤害事故的调查显示,近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发生了各类学生校园内伤害事故仅近百起,涉及赔偿金额达几百万元。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对意外伤害事件及其处理纠纷的报道也屡见不鲜。
2005年初,在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陈蕾、徐建梅等27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郑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议案》。议案指出,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使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学生的家庭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而且打乱了中小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不仅关系到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的因素。目前不少省、市都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依据,因此,建议郑州要尽快制订出台《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对该议案的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人大代表到学校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面意见。最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该议案列入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立法计划。
委员审议要求学生伤害事故要凸出预防为主
由于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问题非常敏感,所以,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消息公布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倍受学校、家长、老师的瞩目。媒体更是对此进行了大量报道。市政府在起草法规草案时,在政府网站将草案公布,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得到了市民的积极响应。政府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常委会会议先后两次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指出,由于社会的发展,素质教育的要求,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增多,学校在教学、实训、锻炼和组织各类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同时,社会竞争的加剧,处于青少年阶段的中小学生,由于其生理、心理未完全成熟,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导致一些过激行为和伤害事故的发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因此,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要凸出预防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尤其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学校要积极预防,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基于上述因素,《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条例》规定,学校依法履行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学生不同年龄段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心理健康、安全知识和自救知识教育。学校应当建立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及时沟通学生校内、校外的行为表现等信息。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及时查处学校以及周边结伙斗殴或敲诈勒索学生等违法行为。规划部门规划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与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疾病预防控制、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以及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工商、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的经营服务场所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有的委员指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谁也不希望让它发生。可是,一旦发生了事故,学校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社会往往出于对事故家庭和学生的同情,总是倾向对学生家长提出的赔偿要求尽量满足。学校为了安全起见,对一些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活动,尽可能少搞或不搞。有的学校不敢安排劳动、社会实践和春游、秋游,以此控制事故的发生。因此,事故归责划分清楚,才能有效减少事故后的纠纷。
基于上述原因,《条例》规定,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和学生的责任认定。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的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没有履行管理职责或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的赔偿金由学校和举办者共同筹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一旦发生,赔偿问题不可避免。如果按照事故处理结果,应当有学校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赔偿金的来源就成了棘手问题。学校毕竟是个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它又是个独立的民事主体,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学校的公用事业经费又非常有限,遇到学生伤害事故需要赔偿,就会非常尴尬。为了解决学校的难题,条例对学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还对学校举办者的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学校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鼓励和提倡学生的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还规定,按照事故处理结果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由学校负责筹措;学校筹措资金有困难的,由学校举办者协助筹措。因学校过错发生重大、群体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所需资金,购买学校责任保险的,由责任保险赔付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未购买学校责任保险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局局长王庆堂说,“以前,由于学校缺乏明确的赔偿经费筹措渠道,往往造成一些事故得不到有效处理。”规定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能解决赔偿费用的来源问题,最大限度满足受伤害学生的赔偿要求,同时由保险公司参与处理赔偿纠纷,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思考:立法有助于减少校园伤害事故和纠纷
陈蕾是最早提出制定该条例议案的领衔人大代表,她说,校园伤害事故经常发生,从条例中的若干规定看,有助于减少今后校园伤害事故及纠纷。《条例》的意义在于:(一) 它有效地解决了学校事故中学生、学校的责任界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等关键问题;使学校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处理,能够依例公正、合法、及时、妥善的加以解决;最大限度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二)学校要依法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并对学生加强教育和引导;加强家长对子女监护责任,重视安全教育。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学生在校期间,家长的监护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学校只是对学生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学生要依法加强自我保护,言行举止中要树立安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学校、学生、家长的正当权益,从根本上减少学生在学校的人身伤害事故。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