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即将开始执行,与修订前的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加强了对购并的监管,以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空手套白狼"等问题。
《办法》规定出让股权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必须消除损害方可转让控制权。 而且监管部门将根据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于持股介于5%到20%之间的,要求其简要披露信息,仅需报告;对于持股介于20%到30%之间的,要求详细披露;对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比照收购人的标准,要求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监管部门对其实行事后监管,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对于持股30%以上的,要求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法定要约义务或申请豁免,监管部门在15日内审核。
在监管方式上,也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从监管部门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二是从完全依靠监管部门事前监管,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
对于管理层收购这个热点,《办法》规定,欲实施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独董比例应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且2/3以上的独董必须赞成收购,并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同时,董事和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必须就其在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定期报告中就管理层还款计划落实情况等予以披露。此外,必须聘请会计师和评估师提供公司估值报告。而对于管理层存在不履行诚信义务情况的,将禁止收购上市公司。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