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污染物排放“超标即违法”。引导民间资金进入
    该省的立法除了将环保质量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明确环境功能区、重点监管区外,还在全国各省区中首次确定“超标即违法”原则
    本报记者 宗新建 发自杭州
    从9月1日起,浙江正式实施《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省内各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水平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并确定污染物排放“超标即违法”的原则。 这在其他省份或地区的环保立法中首开先河。
    昨日,浙江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周小平介绍,根据《办法》,浙江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质量水平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此外,规定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
    “浙江将强化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周小平说。他表示该原则在其他省份或地区的环保立法中首开先河。
    “我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结构性污染尚未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居高不下,生态环境仍然比较脆弱。”周小平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他认为,尽管该省加大了环境保护监管力度,但在实践中由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不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一低两高”现象直接影响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及时有效遏制,亟须相关法规出台。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布《2006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公报》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降反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十分艰巨。
    对此,浙江省环保局副局长吴玉琛也对本报记者坦承,浙江省上半年相关数据和全国大致相同,两项减排总量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这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此认识不足。
    “希望通过立法,转变各地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保保护的观念,进一步加大对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吴玉琛说。
    据此,该省的立法除了将环保质量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明确环境功能区、重点监管区外,还在全国各省区中首次确定“超标即违法”原则,即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是违法行为,并直接设定罚则。
    周小平称,该法则对于解决实践中污染物排放难以稳定达标、监管部门取证难等极具针对性。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官方也对“招安”民间资本进入环保领域抱以希望。
    《办法》提醒称,“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保障对环境污染防治的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