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公司国有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公司董事会所委托的保荐机构已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经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商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公司股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停牌;
    2、公司自股票停牌之日起,两周内(截止至2006年9月15日)披露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在此期间内,如不能披露上述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公司将向交易所提出复牌申请,并退出股权分置改革程序。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