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债务纠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根据(2006)二民二初字第346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石岘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6,860万股(占总股本的40.28%,其中1799.4万股为轮候冻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1年(2006年7月7日至2007年7月6日)。 随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根据(2006)吉民二初字第31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石岘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6,860万股(全部为轮候冻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1年(2006年7月17日至2007年7月16日)。
    根据(2006)二民二初字第346-1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吉林石岘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6,860万股(其中1799.4万股为轮候冻结)的冻结,解冻日期为2006年8月31日。但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对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6860万股的冻结仍未解除。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正在积极协调此事。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