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4年6月4日,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100万股,并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书》,宏源证券指定王旭先生、李金海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
    2006年6月7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并于2006年6月27日与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签署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39条和41条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06年9月1日与宏源证券签署了《关于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书>的协议》,并于同日与东莞证券签署了《补充保荐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东莞证券承接,期限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东莞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张春辉先生和李瑞瑜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备查文件:1、公司与宏源证券签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书》及《关于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书>的协议》;
    2、公司与东莞证券签署的《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及《补充保荐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