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雄宇")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成功电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江西雄宇中标承建上饶成功电子1、2、3号标准厂房。 因资金不足,上饶成功电子拖欠工程进度款,江西雄宇遂将上饶成功电子诉上法庭。公司已于200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就上述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
    2、判决情况
    2006年8月8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1)被告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56.459万元。
    (2)案件受理费21395元,由被告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3、上饶成功电子已就此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关于本案的进展情况将另行公告。
    4、备查文件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饶中民三初字第13号
    特此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00六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