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做出终审宣判: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葡萄酒侵权产品,并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61万元。 至此,我国建国以来标的额最大的商标侵权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 全民关注:企业公众形象监测评价平台 参与评论
“长城”经销商自立门户销售“嘉裕长城”葡萄酒
“长城”葡萄酒商标惟一合法拥有者中粮集团,是国务院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长城”为驰名商标。
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公司与中粮集团曾签有产品经销协议书,长期经销“长城牌”葡萄酒。1999年5月,开心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嘉裕长城”商标,中粮集团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现该商标处在异议程序中。2001年2月,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公司成立,开心公司许可嘉裕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商标。
工商局对“嘉裕长城”的侵权未置可否
2001年12月,中粮集团向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投诉嘉裕长城仿冒其长城商标。江西省工商局经过调查后认为不构成仿冒,国家工商局对江西省工商局的调查结果没有表示异议,也就是说国家工商局不认为这两者的商标构成相似。
中粮集团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自从发现“嘉裕长城”出现以来,中粮集团一直没有停止过调查和制止。“我们前期不断给予警告,并要求当地工商予以查处,但效果并不理想。”
嘉裕公司的代理律师则回答得直截了当:“它(中粮集团)这么多年都想排挤我们没排挤掉。从2001年开始我们就一直在交手,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家工商局就此对我们做出过处罚,原因在于我们嘉裕长城这个图形商标1999年就申请注册了,2000年初审公告已经出来了,我们是否形成侵权,工商局内部也拿不定主意。
一场断断续续的“拉锯战”,双方都在不停地消耗着自己的精力。
北京高院:“嘉裕长城”对“长城”构成近似侵权
2004年9月,中粮集团盛怒之下将嘉裕公司和开心公司告上法庭。
据中粮集团的调查,被告销售的“嘉裕长城”葡萄酒,在华东、华南、西南等主要市场年销售量约在4000吨以上,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中粮集团认为,两被告使用的标记在消费者中和市场上造成了严重混淆,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中粮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亿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等。
两被告称,1999年5月21日,他们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了他们的申请。目前国家商标局还没有对是否准予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给出答复。而按照我国的《商标法》,未经注册的商标企业也可以使用,所以几年来两被告一直在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
两被告认为,被告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除“嘉裕长城”文字外还叠印着长城的城垛子。而中粮集团的“长城牌”商标由3部分组成,包括一小段长城图案,“长城”两个字的中文文字和英文。两个商标有明显区别,根本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所以“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使用并不构成对中粮集团“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另外,“长城”文字作为商标目前已经在300多种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长城是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是哪一家企业的私产。
原告代理人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建民教授认为此案的关键是三个问题:
首先,长城这个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到底是由谁创造的?肯定是原告,长城这个商标用在葡萄酒上中粮集团是第一家,1974年就创立了,到现在中粮集团在广告上就有几亿元的投入。
其次,被告有没有搭车行为?如果它是凑巧跟中粮集团同时在搞开发,中粮集团做了长城,它做了嘉裕长城,这还说得过去。而被告10年前就是中粮的经销商,卖了好多年的长城酒,看到市场好了就自己做,还非要往长城的商标上粘,这是商标使用上一个很典型的做法,用法律术语来讲这就是主观恶意。
最后,嘉裕公司本身是有两个注册商标的,就是“嘉裕”和“嘉裕庄园”,如果他们一直用嘉裕或嘉裕庄园商标,中粮集团不可能去告,因为嘉裕和长城相差很远。
北京高院认为,这两者的商标近似,一审判决构成侵权,要嘉裕公司销毁产品,赔偿1500万元。
最高法院:维持侵权认定
嘉裕公司不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由于涉案标的巨大,加之“长城”是中粮集团这个世界500强企业旗下驰名品牌,作为二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极为谨慎。
最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嘉裕公司未经中粮集团的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中粮集团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的1500多万元赔偿改为1061万元。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祁群教授认为,此案侵权标的如此巨大,还应该考虑追究嘉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全民关注:企业公众形象监测评价平台 参与评论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