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中国的并购活动在某种程度上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时代。然而,从日前各方对法国SEB并购苏泊尔(行情 - 留言)一案的争议看,国内似乎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反收购权滥用的问题。
业界对法国SEB并购苏泊尔的质疑和反对,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存在垄断问题和行业安全问题,有观点认为法国SEB并购苏泊尔已经触及了四条红线中的三条。二是苏泊尔独董的身份问题。由于苏泊尔的一个独董是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现任理事长的张东立,部分专家指出,行业协会管理人在所在行业的企业担任独董很可能会出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冲突问题”。
在外资并购中,业界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争取公平的竞争环境,其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尺度把握不当,滥用反收购权,同样不利于中国并购市场的活跃,也不利于所在行业的发展。
首先,苏泊尔案涉及到反垄断边界的认定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垄断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部分细节上仍然存在模糊之处,这在苏泊尔并购这一具体案件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是市场规模问题,从目前各方提供的数据看,苏泊尔给出的炊具行业的市场销售额为80?100亿元,而反对方给出的数据为50亿元。我们无从判断哪一方的数据更准确,但不管如何,数据需要由一家权威机构来提供才能令人信服。这个权威机构可以是所在的行业协会、权威独立的第三方市场调研机构或官方的相关统计机构等。
二是市场界定问题。炊具行业属于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存在较多的细分市场,而判断收购是否会导致垄断,从整个市场出发,还是从细分市场出发,结论是截然不同的。比如,一家企业可能在无烟锅这一产品市场上占有率达到20%甚至更高,但在整个锅类市场中却只是一个很小的比例。显然,界定垄断应从整体市场出发,因为基于小市场的判断不可避免地阻碍市场和产品创新,不利于行业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反垄断的执行。毕竟,目前生产单一品种的厂商基本很少,绝大多数厂商都是综合类的。
三是反垄断是针对当前市场状况还是针对未来竞争环境的问题。并购新规有一条规定,即“市场份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也需要上报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但这一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什么是市场份额巨大和严重影响市场竞争,如何加以鉴定?显然,如此模糊而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会影响外资并购活动的进行,甚至影响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对于这一特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慎重使用,以防止出现“限优保劣”的现象,影响市场正常的新陈代谢。
其次是角色冲突问题。行业协会管理人员出任企业独董是否存在角色的错位问题?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并不存在这种错位的问题,因为行业协会管理人员出任的是独立董事而非内部董事,他与企业和股东并没有利益方面的直接冲突,而且行业协会的管理人员出任独立董事由于其熟悉所在行业的情况,更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能,能够避免出现花瓶独董现象。因此,对于苏泊尔并购案中,一些批评者拿独董身份说事,实际上是混淆了独董和独董制度两个概念和独董的真实含义。
总之,在具体的外资并购问题上,笔者认为,限制那些可能引起垄断的外资并购以及可能危害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诚然必要,但同时也要避免在反垄断问题上尺度过严,滥用反收购权的现象的发生。合理地限制对反收购权的滥用,有利于净化中国的并购市场,从而提高并购效率,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功能的有效发挥。 (责任编辑:郭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