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 罗绮萍 香港报道
“新的《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是个大喜讯,可以大大降低不良贷款风险。”8月31日,均富会计事务所合伙人邓忠华说。
新的《企业破产法》在8月27日公布,并将于2007年6月1日实施。 新法规定,2006年8月27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对职工欠款,其索偿次序仍优先于有抵押的债权人,但在此日期之后发生的职工欠款,则不会享受这个优先权利。
邓忠华的另一身分是香港会计师公会破产管理会计师委员会主席,他对内地的破产法及个案有长期研究。
《21世纪》:新《企业破产法》的第113条规定,职工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列在获得偿还次序的首位,而109条又规定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两个权利的优先顺序应当如何理解?
邓忠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联系历史背景来看。1994年开始,国务院推行政策性破产以来,员工的欠薪或者保险金一直优先于抵押债权。这主要是因为旧的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下,企业是员工一生的依靠,企业破产也不能让他们衣食无着。鉴于此,就有了“政策性破产”,即变卖银行抵押的资产(主要是房地产)来偿还员工的薪金。
新法第132条规定,采用新旧划断来处理这个问题。以新法公布日2006年8月27日为限,在此之前发生的职工欠款,索偿次序仍是最优先,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支付,可以由有抵押债权人的抵押品支付;在此日期之后发生的职工欠款,则不能先于有抵押债权人索偿,这就是第109条规定的有抵押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了。
《21世纪》:这与国际惯例便有差异了,与香港也不同。这样金融机构会继续面临或有风险,虽然贷款已有足够的抵押品,但因为企业破产不够钱支付欠薪,职工要分掉一部分抵押品的价值,令不良贷款的数额增加了。
邓忠华:这确与香港不同,香港的破产法是分开有抵押债权人及无抵押债权人两类,前者的抵押品,任何人都不能分享,无抵押债权人的优先索偿次序,首先是职工欠薪,然后是政府税费。
但新《企业破产法》仍然有很大的进步,首先是规定8月27日后的欠薪没有优先权,随着时间推移,会分掉抵押品价值的职工欠薪会越来越少,几年以后更会慢慢消失。
《21世纪》:在新的《企业破产法》之下,金融机构是否能更有效地收回部分欠款,减少不良贷款?新法在这方面的改进对金融体系有什么影响?
邓忠华:我认为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是非常正面的,因为银行处理借贷抵押的确定性清楚多了。在此之前,由于企业破产要经主管部门同意,但主管部门很难会同意下属企业破产;其次是以往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目前是适用于所有在内地注册的企业,包括民企和外资企业;另外,以往职工欠薪及福利金数额庞大,银行申请企业破产,可以回收的欠款没有多少,所以根本就没有动力去处理,结果令这些问题贷款仍然计入银行的资产,形成“水分”,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现在银行的有抵押贷款具备真正的抵押意义,不良贷款的金额也可望减少,同时银行可以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程序,保障自己的利益。
《21世纪》:新《企业破产法》的第134条涉及金融机构自身的破产程序,你认为相关规定是否合理?
邓忠华:全世界对于金融机构破产都较为慎重,有别于一般公司。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不会仅仅根据破产法去执行,而是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其它法律去制定实施办法。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9年成为首家破产的金融机构,当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后,再进入破产程序的,不是任何一个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便可。在广东国投的破产过程中,广东省就临时立了四条法。这一个案例中获得的经验也反映在新的破产法中了。
另外,内地也与国际社会一样,当金融机构面临财务危机时,应尽量以接管及托管形式处理,非必要时不进入破产程序。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