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于2006年9月4日下午15:00时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 参加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244,8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份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5210人,代表股份2886511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5209人,代表股份43851179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7.11%;占公司总股本的10.7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人,代表股份244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2%;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078人,代表股份11451047 股,
    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7.08%,占公司总股本的2.82%;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4131人,代表股份3240013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0.03%;占公司总股本的7.9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议的议案《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要点如下:
    1、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公司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以向公司流通股股东送股作为对价安排的形式,具体的对价安排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送1.5股公司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共计获送24,259,680股公司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原非流通股股东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承诺人如有违反上款承诺的卖出交易,承诺人将把卖出股票所获资金划入股份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8651179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3851179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70555151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3 %;
    反对票18016748 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
    弃权票7928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5755151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3%;
    反对票18016748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9%;
    弃权票7928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
    3、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参会方式 表决结果
1 无锡圣方商贸有限公司 838900 现场 同意
2 邱力 585835 网 同意
3 刘艳 577700 现场 同意
4 陈德兴 514712 网 同意
5 陈光熊 427034 网 同意
6 陈士盛 330900 现场 同意
7 孙剑秋 312600 网 反对
8 白银银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288000 现场 同意
9 陆晋泉 286286 现场 同意
10 董莉 275192 网 同意
    4、表决结果:根据本次会议表决结果,《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未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方案》未获本次会议同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长春燃气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