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明确重申了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差额征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还规定了纳税人在住房转让计税时,可凭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注:装修付款人姓名应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扣除在转让前发生的装修费用,其中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对商品房等为房屋原值的10%。 对于税务部门而言,解决家居装修行业税收征管难点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消费已成为人们消费中的主导消费。而“三私”(私房出租、私房装修、私房交易)税收却一直以来都是税收征管的“老大难”,尤其是私房装修税收征缴难度大、成效小。装修队伍一直有“正规军”和“游击队”之分,分析其原因,由于“游击队”流动性大和隐蔽性强,多处于“零税收”状态,而“正规军”为了节约成本、保持价格竞争优势,在发票用量上也只能是能“省”则“省”了。
当前的私有住房转让所得差额征缴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抑制炒房投机、增加转让成本的同时,也在未来5年中将共同产生出不同程度的消费型装修需求和租赁型装修需求。由于正规的装修、材料等税务统一发票可以作为未来房产转让收益的政策抵减点,装修发票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始凭证,这样一来,不少市民便开始主动要求开具发票。为此,个税强征后家装税收大量流失的局面将有希望得到改观,家居装修业税收征管也将迎来新的契机。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