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上海
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港集团)2006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拟与上港集团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 该事项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部颁发有关批复文件原则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公司与上港集团合并后,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均由作为存续公司的上港集
团承继。
    公司的债权人均可于2006年9月5日起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据有效债权文件
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存续公司上港集团提供担保。
    申报债权的方式: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地址寄送其债权资料:上海市军工路4049号吉
发大厦15楼。邮政编码:200438。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其债权资料:021-56441468,请在
首页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联系人:陆琰
    联系电话:021-5644357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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