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苏曼丽)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对国内基金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做出细则规定。此前的4月17日,外管局明确商业银行投资海外市场的管理细则。
外管局5月份已经批准基金的境外投资业务,这次管理细则的出台使得基金出海更具可操作性。外管局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首先得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及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另外,基金的境内托管人应按要求报送外汇资金流出入、账户收支等情况,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规定指出,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人大财政与金融学院金融系主任赵锡军表示,不能直接用外币现钞交易主要是考虑到现金管理的管理成本和管理难度都比较高。
外管局称,该通知的出台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其可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内外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这也是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
赵锡军认为,基金出海将与银行的QDII业务形成竞争。由于银行一直都有外汇买卖,在国外已有很多关联银行,而此前国内基金很少越出国界,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经验和网络资源略占优势,但基金可投资股票使得其收益率更为可观,双方各有长短。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