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下称
"该法院")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下称"兴行")与被执行人广
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龙股份")、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
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宝龙制造")、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金
安汽车")、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龙集团")、杨龙江、黄乙珍借款纠
纷一案,该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根据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已生效):查
封被执行人宝龙制造所有的位于广东增城市三江镇银通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宗地
面积为44546.6平方米)。
    二、关于申请执行人兴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宝龙防弹车有限公司、宝龙股份
、宝龙集团、宝龙制造、金安汽车、杨龙江、黄乙珍借款纠纷一案,该法院于
2006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根据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已生效):查封被执行人宝龙
股份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1号第三期的一块工业用地(宗地面
积为943.3平方米)及该宗地上的宿舍楼(占地面积为3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2551.66平方米)、第四期的一块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1139.7平方米)及该宗地
上的宿舍楼(占地面积为36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558.00平方米)、第五期的
一块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1849平方米)及该宗地上的宿舍楼(占地面积为
64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487.23平方米)等三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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