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6年9月5日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82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附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826号《民事裁定书》。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82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集团",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237,359,666股,占总股本的30.24%)股东代管占用资金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赛格集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冻结了赛格集团在本公司的预期股息(或红利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要求本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应分配给赛格集团的股息(或红利等)划拨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户,划拨金额以人民币41,464,174.01元为限。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82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826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