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于2006年9月5日在公司欧陆厅召开,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对2006年7月25日公告的《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因4名董事为该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剩余2名独立董事均投赞成票,董事会同意将修订后的《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修订主要针对业绩考核指标,并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出售价格底限进行了明确。《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附后。
    修订后的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独立董事意见附后。
    公司聘请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股权激励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上海家化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有利于上海家化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权益的长期增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附后。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履行的程序及信息披露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海家化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法律意见书》附后。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7日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上海家化、股份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董事会 指 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公司股东大会
    标的股票 指 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公司普通股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特别提示
    1、本股权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性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股权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3、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600万股,占现股本总额的比例不超过9.13%,来源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份。
    4、激励对象获得限制性股票须符合本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条件,在业绩条件方面(第十五条)主要是考核净利润(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业绩考核所涉及会计年度为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
    5、在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条件下,激励对象可以一定的价格(截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日,上海家化股票前90个交易日(不含公布日)收盘价的简单算术平均值的90%,即8.94元/股)认购限制性股票。当公司发生派息、送股等本计划规定的情况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比例作相应的调整。
    6、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获得之日起12个月内出售价格底限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130%(即为11.62元/股)。当公司发生派息、送股等本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出售价格底限按比例作相应的调整。
    7、限制性股票从激励对象获得股票之日起,锁定期为六个月。但激励对象违反其与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且未能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的,自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之日起锁定期为二十四个月;或尽管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中另有锁定要求的,按照和解协议执行,但锁定期自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得低于十二个月。
    8、本股权激励计划采用分期授予的安排,若规定期间内公司业绩未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则相应期间内的额度取消。
    9、本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担保等任何形式的资助。
    10、本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且无异议、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营销及管理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指公司根据公司自身业绩水平,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营销骨干、技术骨干及管理骨干进行的长期性激励。激励对象详见本计划第五条及第八条。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部分 限制性股票
    第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对象
    第五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对象为:
    (1)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
    (2)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根据章程规定应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
    (4)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营销骨干、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
    第六条 在限制性股票授出前,上述人员如存在下述情形的,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对象名单中去除,并自动失去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资格: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第七条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合计不超过1600万股,占现股本总额的比例不超过9.13%。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结构和比例
    第八条 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重及数量为:
激励对象 人数 职务 姓名 股数(万股) 比例(%) 占现总股本的比例(%)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 3 董事长 葛文耀 100 6.25 0.57
- 副董事长 - 陆芝青 60 3.75 0.34
- 监事长 - 吴英华 50 3.13 0.29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6 总经理 曲建宁 60 3.75 0.34
- 副总经理 - 宣平 50 3.13 0.29
- 副总经理 - 王茁 50 3.13 0.29
- 副总经理 - 朱建明 50 3.13 0.29
- 财务总监 - 赵兰萍 45 2.81 0.26
- 董事会秘书 - 冯珺 45 2.81 0.26
中层管理人员 29 - - 630 39.4 3.59
营销、技术、管理骨干 65 - - 304 19.0 1.73
预留新进管理人员 N - - 156 9.75 0.89
合计 _ 1600 100.00 9.13
    其中,预留新进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部分合计156万股,其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议、董事会决定,监事会负责核查有关人员的名单。营销、技术、管理骨干的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议、董事会决定,监事会负责核查有关人员的名单。
    上述限制性股票分三期授予,按照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第九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截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日,上海家化股票前90个交易日(不含公布日)收盘价的简单算术平均值的90%,即为8.94元/股。
    第十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当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配股及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直接影响股票价格的情况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比例作相应的调整,并向限制性股票获得者出具书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通知书》。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
    P = P0 ÷(1+N1+N2)
    2、配股、增发
    P = (P0 + 增发或配股价格* N3)÷(1+N3)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1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N2为每股派送股票红利、N3为每股实际配售的股数或增发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第十一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程序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出售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出售价格及其调整
    第十二条 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获得之日起12个月内出售价格底限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130%,即为11.62元/股。
    第十三条 限制性股票出售价格底限的调整。
    当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配股及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直接影响股票价格的情况时,限制性股票的出售价格按比例作相应的调整,并向限制性股票获得者出具书面的《限制性股票出售底限价格调整通知书》。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
    P = P0 ÷(1+N1+N2)
    2、配股、增发
    P = (P0 + 增发或配股价格* N3)÷(1+N3)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出售价格底限;V 为每股的派息额;N1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N2为每股派送股票红利、N3为每股实际配售的股数或增发比例;P 为调整后的出售价格底限。
    第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出售底限价格调整的程序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出售限制性股票价格底限。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出售底限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出售底限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十五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本计划获股东大会通过,未来三年业绩增长满足以下条件:
    项目 第一期间 第二期间 第三期间
考核指标 2006年度净利润 2007年度净利润 2008年度净利润
数量(万元)不低于 6173 7716 9645
较2005年度增长不低于 60% 100% 150%
200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0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0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数量(万元)不低于 4786 5982 7478
较2005年度增长不低于 60% 100% 150%
限制性股票分步授予比例 60% 20% 20%
限制性股票分步授予数量(万股) 960 320 320
    且未出现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应取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分为三期,满足期间业绩考核指标条件且符合本计划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向公司认购规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如上述三个期间中的任一期间公司业绩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则相应期间的限制性股票额度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在符合本计划第十五条及本计划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各有关年度报告公开披露后60日内向公司申请认购限制性股票,如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则视同放弃处理,其放弃部分其他激励对象不得认购。公司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向激励对象交付限制性股票,但不应超过90日。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
    第十七条 限制性股票从激励对象获得股票之日起,锁定期为六个月。但激励对象违反其与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且未能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的,自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之日起锁定期为二十四个月;或尽管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中另有锁定要求的,按照和解协议执行,但锁定期自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得低于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上述锁定期满,且符合本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出售的其他规定时,激励对象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第二十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时,本计划不予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发生与其他公司合并时,以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为标的股票,继续执行本计划,授权董事会按照本计划的相关条款及有关原则、方法作相应调整。但董事会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调整后计划的合理性发表意见、聘请律师对计划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发生分拆时,以分拆后的上市主体的股票为标的股票,继续执行本计划,授权董事会按照本计划的相关条款及有关原则、方法作相应调整。但董事会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调整后计划的合理性发表意见、聘请律师对计划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当经过本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本计划可以变更或终止,但不影响此前激励对象已拥有的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
    第二部分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无异议,且得到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还须符合公司现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如《公司章程》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间内被修订,则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还须符合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将就有关修订条款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计划通过后,公司应按照本计划的有关规定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合同》。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可按照本计划的有关规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行政性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已经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修订。经认真、仔细阅读、研究,我们认为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更加有利于建立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加有利于保护广大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
    冯文伟、管一民
    2006年9月5日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
    (一)上海家化具备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上海家化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1]20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1]29号《上市通知书》批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上海家化目前持有注册号为企股沪总字第021074号(市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家化的住所为: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为:葛文耀,经营范围为:开发和生产化妆品,化妆用品及饰品,日用化学制品及原辅材料,包装容器,香精香料,清凉油,清洁制品,卫生制品,消毒制品,洗涤用品,口腔卫生用品,纸制品及湿纸巾,蜡制品,驱杀昆虫制品和驱杀昆虫用电器装置,美容美发用品及服务,日用化学品及化妆品技术服务;药品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上海家化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上海家化于2006年7月6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上海家化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即: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海家化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上海家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特别提示"、"总则"、"第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第二部分其他"构成,"第一部分限制性股票"由"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激励的结构和比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出售价格及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等八个章节组成,该计划的主要内容已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标的股票数量、来源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实施时,每次拟授予的标的股票数量、来源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4、激励对象各自可获授的标的股票数量、占激励计划拟授予标的股票总量的百分比;
    5、限制性股票的出售价格和锁定期;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7、激励对象获授标的股票的条件;
    8、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9、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0、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家化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上海家化为实行股权激励而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海家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具有合法性。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家化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上海家化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上海家化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4、上海家化于2006年9月5日召开三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家化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家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需在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家化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了董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摘要及独立董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家化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上海家化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继续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海家化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海家化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上海家化为实行股权激励而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家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具有合法性;上海家化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家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需在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上海家化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上海家化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继续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海家化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捌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维、方杰
    2006年9月5日 |